2013/02/03
消防安全评估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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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费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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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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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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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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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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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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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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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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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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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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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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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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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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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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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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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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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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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安消防机构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直接评定为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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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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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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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直接评定为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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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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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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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直接评定为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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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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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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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上一年度发生一般火灾事故,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在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评估时在本年度综合评估评定的等级的基础上降一级;上一年度发生其他等级火灾事故的,本年度评估时直接评定为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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